陈平凡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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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兼并收购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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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赠送的房屋,父母未表示只送于一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平凡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183人看过

案情简介:刘女士称:我刚结婚两个月,老公就搞外遇,还主动跟我提出离婚。我们有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总价60万元一次性交清的,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写了我和我老公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可以分割房产吗?房屋是他父母全资购买赠与我们的,没有其他特殊证据或者书面证明,我现在害怕他们伪造借据,说购房的款项是我老公借他父母的,他父母起诉他儿子还钱,追加我为共同被告,我就会丧失一半的产权,分不到共同财产。如果他们伪造借据,法院采信的几率大吗?我要怎么进行有力的反驳?

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首先,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您这种情况要看买房的时间还有当时的意思表示,才能判断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其次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果男方父母本来是买房送给你们两个,然后为影响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伪造借条,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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