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律师 06:00-22:59
李立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99184789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作者:李立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0次举报

民事起诉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同时将房屋交给原告占有,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候,被告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 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市 。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男,系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系某市。

案 由:

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履行附随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要求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将其自有房屋(位于某市某房产证号:某市房权证中心区字第XX号)XX平方米平房以XX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同时被告将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房屋同时交付给原告占有,现被告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某年某月某日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立华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3199184789
    • 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89.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8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次 (优于95.4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600分 (优于96.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篇 (优于97.5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立华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8227 昨日访问量: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