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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伤亡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李立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5次举报

2012年7月28日原告丈夫无驾驶证驾驶无号摩托车驮着原告行驶到李某家门口时与某公司员工正在施工的现场电话线相刮,造成原告刮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公司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丈夫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一级伤残。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律师代理意见:被告公司作为单位在公共场所施工,现场应由专人看管,并设有警示标志,被告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丈夫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应承担除原告丈夫应承担的部分以外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系农村户口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各项损失575,000.00元。

律师提示:在公共场所施工,应注意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在施工现场要派专人看守,并设立警示标志,避免给行人或者其他车辆造成伤害,同时也给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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