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被告将自己家鱼池里的水排入邻居家的水稻地中,将原告家的即将收获的45亩水稻淹没,经原告积极抢救仍有近10 亩水稻绝收,找错损失近1万元。
原告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被告对养鱼场谁将原告家的水稻淹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当发现自家的水将原告家的水稻地淹了后就积极用水泵将谁都抽出去了,原告没有损失,不同意赔偿。庭审中律师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水稻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谁淹没有45亩,绝收6.24亩,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