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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判监外刑,社区矫正是前提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15年11月05日|197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摘要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投放社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监外刑的,要由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评估委托书》,社区在接到法院评估书后,法院根据社区的评估书最后做出是否对被告人判处监外刑。

案情摘要

2013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xxx镇砖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告人xxx女,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x在xxxx镇“钻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害人xx,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xx右大腿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属轻伤。

黑龙江省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13】xx号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x小区。2013年xx月x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xxxx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x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xx月x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x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偿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xx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xxx镇砖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告人xxx女,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x在虎林市虎林镇“钻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害人xx,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xx右大腿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xx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x月x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年x月x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诊断书、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2、证人xx,xx,xx证言;

3、被害人xx陈述;

4、被告人xx供述和辩解;

5、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xxx的同意,指派李立华律师作为xxx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吉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遇到矛盾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才一时冲动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且供述稳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性。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5、16)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3)规定按照基准刑的10%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给法院出具愿接受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证明,如法院给被告人判处监外刑,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有利于改造被告人。

五、被告人系家庭唯一生活支柱,妻子患病没有劳动能力、孩子还小,被告人失去自由,整个家庭将无法生活下去,根据刑法宽严相济政策,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律师李立华

2013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摘要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投放社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监外刑的,要由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评估委托书》,社区在接到法院评估书后,法院根据社区的评估书最后做出是否对被告人判处监外刑。

案情摘要

2013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xxx镇砖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告人xxx女,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x在xxxx镇“钻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害人xx,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xx右大腿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属轻伤。

黑龙江省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13】xx号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x小区。2013年xx月x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xxxx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x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xx月x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x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偿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xx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xxx镇砖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告人xxx女,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x在虎林市虎林镇“钻石慢摇吧”二楼洗手间内故意骚扰被害人xx,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告人xx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xx右大腿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xx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x月x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年x月x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诊断书、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2、证人xx,xx,xx证言;

3、被害人xx陈述;

4、被告人xx供述和辩解;

5、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xxx的同意,指派李立华律师作为xxx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吉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存在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遇到矛盾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才一时冲动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且供述稳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性。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5、16)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3)规定按照基准刑的10%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给法院出具愿接受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证明,如法院给被告人判处监外刑,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有利于改造被告人。

五、被告人系家庭唯一生活支柱,妻子患病没有劳动能力、孩子还小,被告人失去自由,整个家庭将无法生活下去,根据刑法宽严相济政策,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律师李立华

2013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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