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丁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58432点击查看

王XX与胡X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丁飞|时间:2017年08月17日|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8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胡X,女,1987年8月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仲调字第0500283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胡X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保利心语房产(建筑面积120.66㎡)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张晓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萌


   案件点评:本人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案件缘由是因为当时双方自己草拟并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房产分割方面并未详细约定,最终产生确权纠纷,当事人经仲裁调解后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后来去房管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依然需要其被执行人的签名,一波三折仅因为当时离婚协议未找专业律师代写,现又需要委托本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综上,劝告欲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不要因小失大,为避免日后纠纷产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咨询律师;双方达成一致后,可找律师帮您代写协议。

  • 全站访问量

    189611

  • 昨日访问量

    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