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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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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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该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小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38人看过

今年六十五岁的张先生最近很心烦,源自一桩诉讼。原来张先生早年离异,离异后张先生自己带着儿子小张生活,张先生工作比较忙,也常常出差,无暇顾及孩子和家庭。后来就有人给张先生介绍对象,张先生也想如果再组成个家庭,儿子总得有人照顾,家里没个女人也不行。后经熟人介绍与王女士相识,在后来的相处过程中,张先生觉得王女士人不错,人有文化讲道理,并且王女士是初婚,人家姑娘能否答应嫁给二婚并且带着孩子的张先生?张先生对此有点忐忑,但交往中王女士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后来张先生主动承诺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赠送给王女士,并与王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张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了。婚后第二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生育了一子张小平。后来由于住房紧张,夫妻双方在海淀区购置了一套更大面积的房产,由张先生夫妇带着小儿子张小平居住,朝阳区的房屋由大儿子小张夫妻居住。

后来,张先生退休了,按说可以开始享受生活了,但是事实正相反,自张先生退休后,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交流与沟通越来越少,处处充满了疑虑,彼此不再信任,张先生感觉身心疲惫,觉得自己老了还生活得这么不愉快,于是便向王女士提出离婚,但王女士考虑小儿子还在上大学尚未毕业,坚决不同意与张先生离婚。为了达到与王女士离婚的目的,张先生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张先生自愿将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银行存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后来王女士同意了张先生的离婚要求,也同意张先生关于财产的分配方案。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但就在张先生和王女士二人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王女士又反悔了,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后来张先生坚持离婚,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财产。但王女士认为,我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进行分割。王女士同时又提出,张先生应当履行婚前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协助其办理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的过户手续。张先生则辩称,由于双方正在闹离婚,且无和好的可能,便取消对王某的赠与,单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那份离婚协议是当时为了协议离婚,自己作了让步签订的协议,现在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自己不认可那份离婚协议内容。希望法院依法公平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婚前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2、离婚时张先生是否有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

3、双方离婚时王女士能否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4、法院判决离婚时,是否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财产归属?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1,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前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因为该赠与合同是张先生和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赠与物并不是法律违禁品,双方均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内容,那么该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2,张先生在房屋过户登记前有权撤销对王女士的赠与行为。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根据该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撤销权的。同理,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在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虽然在婚前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张先生有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3,离婚时,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法律不支持。在本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张先生有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故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4,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张先生不认可该协议内容,那么法院不会依据协议内容来判决财产归属,而是会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公平公正判决。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的体现,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张先生和王女士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双方协商一致是要去办理协议离婚的,但是王女士反悔了,没有按照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该协议分配内容并不再认可,所以法院不能依据此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按照婚姻法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共同财产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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