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林某原属于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离职后跳槽到一家做同样业务的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可闹心的是,林某刚到新单位工作了两个月,就接到法院传票,原来之前的用人单位把林某起诉了,理由是林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跳槽到做相同业务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损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单位要求林某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赔偿违约金。
林某这时才想起,刚开始入职原用人单位时,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禁止的条款,其中约定,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林某将承担赔偿单位违约金五万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发现林某与前东家某科技公司所签的竞业禁止协议对林某并没有约束力,因为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都有法律限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林某虽然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但是用人单位在林某离职后,并没有按月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的竞业禁止条款对林某没有约束力,林某没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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