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检察院指控:受害人刘某,高中生,未满18岁,暑假期间在本村村民刘大某家玩耍时,被醉酒后的周某强奸。
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周某,辩护人了解了具体案情,发现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未提取的相关的精液,唯一提取到的毛发经DNA鉴定也不属于周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强奸未遂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司法工作人员尊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即使本人承认,但也应该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这是法制精神的体现。)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谢宇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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