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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宜宾首富章英启遭绑架被胁迫杀人案,看背后法律问题

发布者:娄晓天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418人看过

一、章英启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现行法律构成犯罪仍然依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具体来说如下:
主体: 即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就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从这一点来看,章英启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对此,章英启有足够的辨认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从本案来看,章英启章英启先是被四人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方法劫持,之后带到封闭的出租屋内。在暴力控制下,其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在当时的情境下,并没有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这一点来看,笔者认章英启并不具备控制能力犯罪四要件中的主体要件,章英启便不符合,因此,笔者认为章英启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章英启是否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既然从犯罪构成上不构成犯罪,那么胁从犯便无从谈起。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单从这个概念来说,章英启看似构成胁从犯,但是笔者认为,胁从犯的前提是章英启构成犯罪,但前面已经论述了章英启不构成犯罪,胁从犯的前提不成立的前提下,再谈胁从犯根本不成立。
三、章英启是够构成紧急避险?
      刑法21条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案中,章英启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他人生命进行剥夺,不存在较大权益较小权益之说,笔者认为章英启不构成紧急避险。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此理论由西方学者提出,在我国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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