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钟A的委托和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钟A诉王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A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男女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薄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两个月双方仓促举行结婚典礼,随后双方在横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前了解甚少,而且在这两个月之中,双方见面或在一起相处的时间甚少,双方并未建立起真实的感情,双方对各自的性格、行为方式、思想观念缺乏深入了解,双方结婚时年龄尚少,各方面考虑不周,原被告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规定。
2、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酒后无理辱骂原告,原告在家照顾儿子儿,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给原告生活费),从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冬天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肋骨打折,原告被打后身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现原告一直处在恐惧之中,不敢接被告电话也不敢见被告,直接导致男女双方无法沟通,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
3、夫妻感情现状:
原被告双方从2015年1月开始分居,原告在外打工租房居住,被告在横山县波罗镇居住,分居后,原被告在生活上没有相互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双方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原告自2015年1月份开始至今,双方不见面,不打电话、不发短信,一方对另一方来讲只是陌生人,双方连最基本的沟通都难以做到。
4、离婚的原因
(1)家庭暴力
(2)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男方为过错方。
(3)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5、双方无和好的可能。
在庭审和庭前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现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原告留下心理阴影,原告至今仍处在恐惧之中。现不管婚姻中谁对谁错,现男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已无和好的可能,继续相处,是对双方更深的伤害,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原告认为,儿子王C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儿子的年龄尚小,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原告与被告均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30%给付(根据陕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689元,按照20%的比例给付,给付期限至小孩王毅轩18周岁为止,王毅轩于2010年4月6日出生,现年6岁,故另一方应负担孩子抚养费2606*12=31272元。
三、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务。
婚后双方购买雪佛兰小轿车一辆,现登记在男方名下。该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分割时应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且男方为过错方,故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双方的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综上,代理人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原告曾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贵院起诉离婚两次,该次起诉系第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以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