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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

发布者:刘明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9806人看过

1、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具备过错,侵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导致无过错方受到损害,因而有过错方应该基于自己的过错向无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目的在于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通过获得物质上补偿方式,使他心理上获得抚平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2、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法定的,并不是只要对方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提出赔偿。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典型案例:

李某与曹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李凯,次子李威。夫妻双方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婚后不久,李某就有了第三者,并长期与第三者同居而与曹某至今一直分居。李某偶尔回家对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也漠不关心,还经常对曹某和孩子进行打骂。因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曹某也认为确实无法维持下去,要求判决离婚并在分割财产方面给予照顾,并且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离婚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因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原告李某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暖昧关系而提出离婚,应予批评,但鉴于双方当事人不愿共同生活,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关系经多次劝和亦无效,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曹某提出如判决离婚,要求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的请求,以及离婚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李某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其请求应准许。故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并由李某支付曹某一定数额的赔偿。

解析:这个案例当中我们看到李某他不仅在婚内与第三者长期同居而且还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很显然他是具有过错的一方,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提出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条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故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讲,曹某作为弱势的一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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