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晋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西

肖晋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96669918点击查看

吉安县XX公司与A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晋军|时间:2020年08月13日|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县XX公司,住所地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振兴XX一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A性,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县XX公司、A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吉安县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安县XX公司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安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箭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
  • 全站访问量

    37916

  • 昨日访问量

    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肖晋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