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晋军|时间:2020年08月11日|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民初1102号 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小区, 主要负责人:A,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敦厚镇泉塘社区XX业主委员会与敦厚镇泉塘社区XX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