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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晋军|时间:2020年08月11日|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民初1102号 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小区, 主要负责人:A,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敦厚镇泉塘社区XX业主委员会与敦厚镇泉塘社区XX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敦厚镇泉塘社区天玑星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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