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晋军|时间:2020年08月09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A,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告:A,女,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肖 焰 审判员 A 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