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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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发布者:蔡晓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0人看过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法律对离婚设置了两种途径: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前者需要双方就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离婚协议,并持离婚协议进行离婚登记;后者系双方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做出判决。如要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如下规定:

 

一、要理解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需要知道以下概念。

 

1、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因离婚案件仅涉及自然人,故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这里不予讨论)系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收集形成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如暂住证等。)。

 

 

二、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且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

 

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

1、以上情形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

2、但涉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管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案件中含有涉外因素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军婚案件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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