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晚同朋友在酒吧娱乐,在朋友一再劝说下喝了一点红酒,自我感觉清醒,故便自行驾车载朋友一同回住处,凌晨在杭州市庆春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被杭州市交警支队现场执法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且车辆未悬挂车牌。后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此时将近年底,杭州市对酒驾查处力度相对较大。
案件过程:李某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联系秦祥国律师,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后,秦祥国律师及时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并及时联系杭州市交警支队承担民警,得知案件已经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并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秦祥国律师一边联系法院阅卷,一边认真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开庭过程中,秦祥国律师从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客观上的的行为及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经历等辩护,所有辩护意见得到主审法官的采纳。
案件结果:李某某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也未判处罚金,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