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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还是过失,结果大不同

发布者:朱言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90人看过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促使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此过程中,公检法也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坚决打击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因此,我们最近看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刑点在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起刑点在三年以上。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就在三年以上。这个时候,有些人不禁疑惑了,从网上的报道的一些案例看,好像两个行为没有太大的差别,为什么罪名不一样,最终要承担的责任也天差地别呢。

这里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就是过失。而对于主观心态的探知需要综合所处的环境来判断。具体来说,如果明知道自己是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这个时候仍然认为自己没事,坚持外出或者不采取隔离措施的,就是一种过失。如果自己已经确诊了或者属于疑似感染者,坚信不会感染他人,仍然外出的,主观上的心态就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也是故意的一种。

例如媒体报道的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李某某系湖北广水籍人,在上海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某得知武汉市于当日10时施行“封城”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经南昌返回上海,24日抵沪。1月24日起,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对于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实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李某某回沪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因担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家人,隐瞒武汉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酒店,次日独居在其金山区家中,并于1月25日至30日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0日,李某某出现了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诊,在历次看诊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规定,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在普通门诊看诊,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1月30日,经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李某某方承认有武汉旅行史,并签署《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承诺不擅自外出。1月31日,李某某未经报告外出,搭乘公交车至医院看诊、出入药店,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2日其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途经武汉,后被隔离。2月4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和李某某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其中医护人员11名,到医院看诊人员36名,出租车司机5名,超市、便利店工作人员2名,酒店工作人员1名。

李某某在2月4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此之前并未确诊,也就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归根到底还是一种过失行为。这种过失行为还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公安机关于2月13日对李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不是认定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有些人可能会说,构成该罪还需要主观上具有传播的故意,我没有故意传播,我也不想让别人感染,我没有这个故意。这里的故意指的就是前面所说的刑法上的故意,而不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故意。我们平时生活中所说的我故意打了她一下,就是心理上希望发生的状态,但刑法上故意除了希望发生的结果,还有放任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出入公众场所,主观上的心态是并不希望,而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也是极有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此可见,故意和过失,两字之差,直接导致是否要多失去一段时间的自由。对此,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心存侥幸,大意失荆州。

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了不确定的危险。损人而不利己。为了自己,为了他人,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同心协力,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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