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受被告叶某雇佣,在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小蚌埠中医院工地做水电工,每天工资150元。2013年4月9日下午2点多钟,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当时送到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脚内侧骨折。此工程水电部分虽由叶某分包,但叶某是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属内部承包,而且叶某不具有资质,所以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均没有支付医疗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原告在施工中意外受伤的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起事故给原告带来很大的伤害,也使原告家庭陷入困境,希望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请。
本案经援助律师的代理,提供立案、调解、开庭等法定程序,法院支持了
原告的诉请,较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