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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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与造价鉴定处理心得

作者:赵吉城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6次举报
2017-04-14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笔者早期参与的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得以代表甲方介入。争议工程是位于天津市的一处绿色农产品中转市场,甲方为赶进度,直接自行委托招标(非法律意义上的招标,招投标程序无效,最后被认定合同无效)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乙方系北京大型国资建筑企业,拥有强大的法务部门和律师团队。由于时间紧迫,甲方匆匆交付乙方直接从设计院赶出来的白图,并要求乙方在一周之内交付相应标书。事后根据笔者与对方律师的沟通了解,项目部在拿到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后,会同公司法务部门、造价审计部门等各方力量连续加班,只用了5天就提交了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三标。整个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中标后的整体报价比甲方的拦标价下浮了35%(当时尚未出台下浮比例的限制性文件)。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自然发生了很多的工程变更,乙方每次都会就工程变更的详尽内容形成书面的签证单进行提交。为此,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监理主要就事实进行了确认,金额部分回复需要经公司核算后再行确认。最后项目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乙方自然将这部分变更内容作为工程造价的增加部分要求结算。


二、我方诉讼策略及成效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据实结算。当时鉴定机构的第一稿出来时,项目造价1.3个亿,比合同价6000多万整整翻了一倍。我方提出:


1、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无效的招投标程序导致的合同无效结果,系双方共同的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所谓的据实结算的工程造价明显会让乙方获得巨大利益,违反了合同无效过错方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益的基本原则;


2、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亦同样存在问题,工程的造价结算应当立足于图纸和签证,而非其所谓的实地检测,这完全背离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按图施工的基本要求;


3、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下,乙方在投标报价时的下浮比例,是乙方对于自身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后的直接体现,体现的是乙方企业自身实际的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的优势。也正是基于这种优势,乙方才得以顺利中标。因此,在据实结算时,自然应当考虑企业在成本和管理方面的优势进而进行相应的扣减。


法院和鉴定机构一定程度上听取了我方的意见,再加上我方就工期、质量进行的常规性反诉招数和现场逐项仔细核对减项、甩项项目,最后把整个工程的结算工程款往下压了4000多万。


三、对方的报价策略及经验借鉴


总体而言,我方的诉讼策略桌有成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巨大经济利益,但立足于本案工程大量变更的事实确实存在,以及对方在投标报价时的一些精巧设计,使得项目最终结算造价还是一定幅度的超出了合同价位。本案有一个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变更部分的单项造价上。这批项目主要包括了钢结构(各种型号钢梁、钢檩条、钢结构骨架、钢桁架、钢支撑)、采光板、铝塑板装饰、塑钢窗等等,其中钢结构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方还是要求就该部分按比例进行一定程度的扣减。对方律师提出来,工程量清单是综合报价,其中反应企业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综合单价中的机械、人工、管理费这几个部分,但是材料费用因为设计变更更换了新的材料或新的型号,应当根据当期信息价据实结算。最后双方拿出当初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加上报价光盘一项一项拆开来核对,我方发现,对方聪明的采用不平衡报价法,钢结构的下浮比例本来就比其他项目要低,其中材料费基本就没怎么下浮,主要的费用减少都是集中在了人工、机械、管理上了,技术标上也找不出什么丝毫破绽,加上当时钢材价格猛涨,最后钢结构这块就基本没怎么扣减,被乙方多拿去了500多万。


总而言之,工程款的结算系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争议,涉及到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工期质量、签证索赔等的方方面面,相当之复杂,且金额巨大,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具有该领域专业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处理,才能最大化的争取到经济利益。


律师名:赵吉城 执业律所: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510244167 执业年限:11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1330120********67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