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安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受郝某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郝某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检察院参考:
一、安市交警大队第2020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
1、本案事实并未查清。
本案中没有对李驾驶的无号牌美时牌电动三轮车的行车制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进行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第[2021]交司鉴定第77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结论,事故发生时车速在22km/h-23km/h范围之内。在上述车速情况下,李采取制动方式,刹车距离不会超过2-3米。而从事故现场视频可以发现,无号牌美时牌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减速,也没有刹车的迹象,可以证明李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与其在询问笔录的陈述相矛盾。或着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此种情况下,李必然具有更大的过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在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侧有一辆白色轿车违规超车,白色轿车是否对无号牌美时牌电动三轮车行驶造成影响并未查清。
2、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具有诸多违章或违法行为没有被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综上,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未登记、未年检不符合上道行驶的条件,同时违规载人影响安全驾驶。
3、事故成因分析错误。
事故发生时郝某驾驶的E1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入路口后已经停在了道路右侧的慢车道上,此时李驾驶的无号牌美时牌电动三轮车正行驶在道路左侧的快车道上(超车道),郝某已经将李的前行方面全部让出,只要李继续直行,就能安全通过交叉路口。
综上,郝某在事故中已经做出合理避让,应当认定郝某无责任。
二、杨国中不构成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使根据现有安市交警大队第202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郝某是主要责任,但晓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外伤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40%,也就是说杨国中对晓的死亡作用力仅仅为28%(40%×70%),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郝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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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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