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小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正月在监利县红城乡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3年4月生育一女名郑某乙(现已成家),2000年4月11日生育一子名郑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因性格不合,自2013年一直分居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虽然婚生子已打工谋生,但因尚未成年,其愿意给付小孩抚养费1.5万元。
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长时间分居生活,现原告强烈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对其离婚诉求,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子尚未成年,但长期随被告生活,故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8万元,因该子已年满16周岁,距成年只有2年,被告要求过高,法院依法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自愿给付1.5万元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丙由被告郑某甲负担抚养至成年,原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郑某甲小孩抚养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