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立彪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豫1423民初***号
原告:张**,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冯立彪,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路中段***商业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YLW9K。
法定代表人:姜**,职务:***。
原告张**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惠**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8元,减半收取10464元,由原告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