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5万元之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条以及被告李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届期被告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胡某某请求被告李某偿还15万元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某某主张15万元本金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共计38750元(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故对15万元本金的借期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28736元(年利率:5.6%)。对于被告李某辩称其曾向原告李某偿还过利息,但其记不清还款金额,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8736元,共计178736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