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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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孙某某、汉中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侵权 |4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谁应对涉案房屋窗户坠落造成上诉人李某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确定上诉人李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是否适当。

针对焦点一,本案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窗户坠落的房屋所有人系李某某、孙某某,其将房屋出租给商步起汉中公司后,某某汉中公司应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该公司在租赁时对房屋质量未提出异议,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向所有人李某某、孙某某反映过房屋(窗户)存在问题,要求维修。故应认定房屋所有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某某汉中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房屋所有人李某某、孙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太阳城物业是否是涉案房屋的管理人问题。根据李某某与某某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辖区公共道路、屋面、楼道、通道等共用部位定期维护、保养。该协议内容并不包括业主的窗户,故不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某某物业为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其对本案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某某物业系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某某公司对陈某某的委托书、聘书,商步起公司对郭某某的聘书,某某汉中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应当认定某某汉中公司系某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二公司之间应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因某某汉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审判决由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上诉人某某公司称其已于分公司汉中负责人终止任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因侵权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上诉人李某某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精神抚慰金过低,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李某某经鉴定系八级伤残,原审判决确定精神抚慰金6000元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其认为应当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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