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上诉人提出因伤残等级系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所致,而双方均不能证明其比例,故应按份各自承担50%,以计算伤残赔偿金及定残后护理费的问题。某某在鉴定中被评定为肆级伤残(损伤与疾患共同所致),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但对于损伤与自身疾患各自所占的原因力比例,未进行鉴定分析说明;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申请就原因力大小进行再鉴定。因此,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卷内略阳县西淮坝乡梁家河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经略阳县西淮坝乡人民政府盖章的“证明”一份,载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思维清楚、生活能自理、能帮助家庭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的情况,对照现鉴定中侯玉梅的伤残情况,故原审酌情确定对外伤按70%原因比例赔偿,自身疾患对伤残等级的影响按30%扣除,符合证据采信认定规则,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