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遭受工伤,被申请人公司未为委托人购买工伤保险,也不配合委托人进行工伤认定,导致委托人得不到赔偿。
本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工伤认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受伤经过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委托人为工伤。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否认委托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代理委托人提供各种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经仲裁委认定,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据此认定了委托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以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为被告,委托人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再一次确认了委托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权利,对下一步委托人的赔偿做好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