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马**、高*,为被上诉人贾**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斗门镇搭盖的钢构棚做电焊工作。2015年1月3日,委托人进入该工地,当晚居住于被告马**租赁的招待所。次日早晨,委托人在从事电焊的过程中从钢构棚摔下,导致其椎体、根骨骨折、脊髓受伤等,辗转三家医院住院数天,花费若干,被告之间相互推诿,故成诉讼。
一审代理人为上诉人争取到了赔偿款预期的赔偿款,得到了上诉人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受雇于高航、马珺华,工作受其指派,自身受其管理,双方约定工资数额及结算方式,应属于劳务关系,故应对上述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贾许财作为违法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虑到被上诉人高*、马**缺乏赔偿能力,本案诉讼策略为的重点为被上诉人贾许财的连带赔偿责任。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