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传雨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181441205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强制猥亵、侮辱罪

作者:彭传雨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9次举报

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详情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标准详情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彭传雨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81441205
  •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3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87次 (优于98.2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16分 (优于94.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彭传雨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580 昨日访问量:12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