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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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

发布者:高旭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61人看过

***、***曲阜分公司与***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申字第42号


  申诉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卢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东门大街11号。
  负责人:郝德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卢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汤敬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现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曲阜分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6月24日本院组织听证,***和***曲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曲阜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5日,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曲阜分公司向***支付工程款5 367 813.65元、支付利息840 295.79元、支付维修金及罚款467 000元。因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1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2012)青执字第160号案件执行,于同年5月16日制作执行通知,同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寄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月28日,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2013)青执裁字第25号案件审查。同年8月15日,***曲阜分公司因对方同意协商处理,遂决定撤回书面管辖异议。此后,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曲阜分公司对执行管辖坚持异议。2013年5月19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执裁字第25号执行裁定,驳回***与***曲阜分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后***、***曲阜分公司不服该裁定,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和2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
  另查明,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由***于2002年9月30日在曲阜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是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注册资本0万元。该公司工商年检至2009年,目前该分公司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另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曲阜分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青执裁字第1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曲阜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另查明,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青执裁字第24号执行裁定,追加***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执字第1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青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的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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