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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102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申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唐某某、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行)监【2015】530000001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5)云高民抗字第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伟、周穗出庭。申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云、方圆圆,被申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文、岳奕彤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审法院调查,被申诉人某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不实,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点评: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表见代理,以及某某公司为本案共同承租人,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在某某劳务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缺席审理的前提下,对于唐某某提交的证明租金金额及租赁物损失金额的证据,一审以某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为由,未对该部分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二审以某某劳务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为由直接予以认定,均不符合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律师建议:申诉案件,现在已经很难启动程序,省高院在收案后要先进行案件立案审核,审核过程就需要律师介入参与听证或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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