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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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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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组长利用职务犯罪,贪污48万多

发布者:张耀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8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组长期间,在明知被拆迁人张某1以货币安置而不购买安置房的情况下,将李某的母亲张某2身份信息套入张某1名下,在安置组套打虚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用此协议购买红桥区某小区安置房,房款446264元。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于价格基准日为92.9万元。被告人李某贪污差价482736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所购买的房屋系天津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基于被告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出售给被告人,不属于公共财产,不是贪污对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套打虚假的拆迁协议即完成贪污行为,虚假的拆迁协议无法用价值来衡量,不能达到贪污罪的追诉标准,且李某购买房屋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天津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某高铁征地拆迁红桥区铁路以北分指挥部无任何损失。综上,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无罪。

2、鉴定意见所采用的评估报告系采用比较法,可比实例均为商品房,且地段、环境、楼层及土地性质与评估对象经济适用房都有明显差异,故该评估价格不客观、偏高。

3、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愿意退缴房屋差价、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从网络上下载的百度地图,证实评估报告中可比实例的商品房与该小区的距离及繁华程度的不同。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八万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观点

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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