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皪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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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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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徐皪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9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皪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双方系高中同学。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邵某某以急需用款、资金周转等各种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多次以支付宝转账形式按被告指定账户汇款,现被告累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700元(币种下同)。但之后被告却一直以各种名义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700元。并以本金55,700元,自2016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11日间,原告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tina15qiqi@hotmail.com(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邵某某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款500元、4,500元、4,500元、800元、2,200元、1,500元、3,000元、2,500元、500元、1,800元、2,000元、1,801元、1,000元、500元、1,500元、50元、1,5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50元。2015年11月22日,被告邵某某立借条:“今向黄某某借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2015年10月30日,原告黄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向被告邵某某转款4,000元、2,000元。11月21日,转款10,000元。11月27日,原告黄某某通过广发银行(卡号6225……6624)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11月28日,原告黄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款3,200元。另,被告邵某某(手机号XXXXXXXXXXX)与原告黄某某(手机号XXXXXXXXXXX)短信中表明“今邵某某黄某某借人民币5,000元,将于2015年10月25日归还”。黄某某邵某某的微信聊天:“我等下进货还缺5,000,你先转给我,这5,000晚上我结好营业款就还你,不超过7点,还有5,000我25号还你”、“我给你工行卡号可以吗我的卡”、“6216…8510邵某某,谢谢你了,等夜火的向日葵上映了请你去看,…”、“我已经转出,前面按错数额,分2笔4,500和500,2小时内到账”、“刚借到1万5,你能再借4,500给我吗?实在不好意思,我25号一起还你,…”、“8,200转出来了,你查下对吗”、“收到了谢谢你”、“我一共欠你33,500是吗”、“我等下算下账”、“我现在一共欠你46,200是吗?”、“不记得了!我待会看下转账记录…”。因被告邵某某未还款而引起纷争,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广发银行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主张被告邵某某向其借款55,700元,原告依据的是短信记录、微信记录、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广发银行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该证据充分的直接的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邵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双方对于逾期的利息未约定。根据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对事实的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55,700元;二、被告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人民币55,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邵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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