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清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赠与合同应当形成合意,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发布者:黄建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22日,原告张XX与被告董XX共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程华里XX号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XX、董XX,其中张XX占70%份额,董XX占30%份额。2015年12月19日,张XX与董XX将上述房屋出售,成交价格为1640000元。2016年3月10日,上述房屋的售房款1640000元转至董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董XX用此款作为首付购买了时光水苑XX号房产一套。

       2017年2月6日,董XX与配偶林XX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协议约定,时光水苑房屋不动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无其他财产;位于南开区;时光水苑不动产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无债权。

        董XX并未将属于原告张XX的售房款支付原告。故成诉。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张XX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售房款。

      2、被告林XX抗辩原告支付的款项属于赠与是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1、笔款项系发生在董XX与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双方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原告售房款1148000元。

     2、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张XX明确表示从未有过赠予的意思表示,林XX对此抗辩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林XX的该抗辩事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