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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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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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产量未达到标签上注明的产量是否为质量不合格?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4日 2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5年原告王XX306袋葫芦籽以每袋2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尹XX。葫芦籽包装袋上的标签注明“平均亩产籽量150180kg左右”,但是尹XX种植葫芦籽的亩产最高才达65kg。远远低于王XX承诺的亩产。由于尹XX欠王XX的籽种款,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尹XX支付籽种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尹XX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告王XX出售的“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的质量进行鉴定,后因尹XX保留的籽种超过质保期无法鉴定。本律师又申请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多名购买王XX葫芦籽的农民种植后亩产均远远低于标签上注明的亩产的事实。后法院审理认为仅凭产量不达标证明不了种子的质量问题,但是鉴于原告出售的种子存在瑕疵,部分支持了籽种款,驳回原告利息的诉求,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王XX作为“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西葫芦籽,对出售给买受人(尹XX)的西葫芦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原告王XX作为“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的出卖人,被告尹XX作为买受人,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同。约定西葫芦籽每袋售价180元,由于尹XX没钱支付货款,王XX以每袋220元的售价卖给尹XX西葫芦籽306袋,共计货款67320元,尹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中包含了高额利息。出售西葫芦籽时,王XX给尹XX承诺他的西葫芦籽亩产高达200kg,并保证秋收后按照每斤7.5元的价格回购。另外在王XX的极力宣传和保证下,王忠X、许XX、常XX三人也和王XX购买了若干袋西葫芦籽。后尹XX种植的西葫芦籽的亩产最高才达65kg,远远低于王XX承诺的亩产量,更低于酒泉市XX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包装袋上标明的“平均亩产籽量150~180kg左右”产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现王XX出售给尹XX的西葫芦籽亩产籽量远远低于“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包装袋上标明的亩产籽量,出卖人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作为产品销售者,销售的西葫芦籽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XX作为“改良瑞丰九号”西葫芦籽的销售者,其销售给被告的西葫芦籽亩产籽量远远低于包装袋上注明的“平均亩产籽量150~180kg左右”产量,而在销售时却保证和承诺产量可达200kg。可见王XX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于原告的夸大宣传和不守承诺,未履行西葫芦籽回购义务。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王XX售出的西葫芦籽不符合产品包装带上注明的产品产品标准,应当赔偿尹XX的损失。鉴于原告销售的西葫芦籽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加上原告违约,不按照约定回收西葫芦籽,被告将另案起诉,要求原告按照每斤7.5元的价格回购并承担因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