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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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索赔案件,律师代理被告抗辩胜诉案例(二审)

发布者:高旭东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消费权益 |24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锦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某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清水凹村四同路段铺位。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某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4月至6月间,锦某公司向某树公司购买棕榈树起酥油皇叶黄奶油金龙鱼调和油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某树公司依约向锦某公司送货五次合计金额为106660元,某树公司的送货单均有锦某公司仓管员签名,同时,锦某公司的采购入库单上均有锦某公司仓管员签名并盖有收货章。锦某公司未按约向某树公司支付货款,长期拖欠至今。某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锦某公司支付货款106660元;二、锦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锦某公司辩称:锦某公司未付货款应为106540元,双方之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在协商过程中。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04-6月期间,某树公司向锦某公司提供棕榈树起酥油皇叶玛雅琳黄奶油金龙鱼调和油金燕起酥油代可可脂,某树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锦某公司处,由锦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某树公司提交的经锦某公司签收的送货单显示货到请先检验入库,发生质量问题,三天内书面反馈,由我司负责处理,逾期未反馈,买方默认产品合格。原审庭审中,某树公司、锦某公司双方均确认上述货物的货款为106540元。锦某公司至今尚未向某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锦某公司主张至今未向某树公司支付案涉货款的原因是上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另查,锦某公司以某树公司销售的皇叶玛雅琳黄奶油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加工生产的曲奇饼干不合格为由,向原审法院另案起诉某树公司及案外人某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油脂工业公司),要求某树公司、某油脂工业公司向其赔偿因油脂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合计631902.79元。原审法院作出(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驳回锦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锦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锦某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人造奶油存在质量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322日生效。

以上事实,有某树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采购入库单,原审法院调取的(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锦某公司尚欠某树公司货款106540元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锦某公司主张案涉货物有质量问题,对于皇叶玛雅琳黄奶油,已生效的(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锦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人造奶油存在质量问题;而对于棕榈树起酥油金龙鱼调和油金燕起酥油代可可脂,锦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送货单上明确载明三天内逾期未反馈质量问题的,视为默认产品合格,锦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某树公司反馈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锦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向某树公司支付货款10654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锦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树公司支付货款106540元;二、驳回某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锦某公司承担。

上诉人锦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锦某公司向某树公司购买油脂产品,其中一款油脂皇叶黄奶油在保质期内品质不稳定,发生过氧化值超标,导致锦某公司生产的饼干发生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事故导致锦某公司损失数百万元。某树公司消极对待,拒绝面对产品质量责任。第二,锦某公司对某树公司一审主张的未付货款数额没有争议,只是锦某公司确信:锦某公司不应当为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付款。双方产品责任的案件,锦某公司正在对生效的二审判决进行信访和申请再审,现在锦某公司仍然期待有一个路径,可以让锦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被有效地关注。只要产品责任的另案错误判决被纠正,锦某公司就不需要为本案向某树公司作出任何给付。希望法庭暂缓本案审理,待另案再审申请作出处理后再行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树公司答辩称:一、对事实部分、上诉状没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锦某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另案已有结果,某树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锦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三、锦某公司申请法庭暂缓本案审理,某树公司不同意。本案起诉到现在时间很久,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采纳锦某公司关于本案中止审理的请求,保障了锦某公司充分的诉讼权利和要求,另案经过一审、二审,某树公司均予以配合,某树公司希望本案尽快判决。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讼争双方对于锦某公司拖欠某树公司货款10654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锦某公司认为案涉货物中的皇叶玛雅琳黄奶油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已经为本院生效的(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作出认定,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再审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因此,锦某公司申请本案暂缓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锦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东莞锦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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