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这是平时咨询最多的一个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需要赔偿哪些项目或者能够获得哪些赔偿,现就赔偿项目标准及法律依据总结,供朋友参考学习。
1、医疗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营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般需要医院有相关的医嘱。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一般以80元~100元计算。
6、残疾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死亡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精神抚慰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抚慰金一般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商业险一般不赔偿该费用。
12、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13、交通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5、其他需要鉴定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