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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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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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系退休人员,法院能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人根据审判实践,现就本条中,因被扶养人情况的不同,法院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一下简要分析。

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权利人往往向侵权人主张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是退休人员,且已年满60周岁。针对此种情况,法院能否支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支持,其理由有三:一是被扶养人有收入、有退休工资,只要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就不应得到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年老丧失子女,但没有减少退休工资收入,能维持自己生活,不宜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三是被扶养人虽丧失了子女,生活上不需要子女扶养,如法院再支持生活费有失公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也有三:一是被扶养人虽有退休工资,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但人到老年仍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安慰,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更需要一种抚慰,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有工资收入,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照顾本身也是在尽扶养义务。老人丧失子女后,无人照顾,对被扶养人是一个重大伤害和损失;三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扶养人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生存,由扶养人承担义务;扶养人死亡,被扶养人就相应减少了扶养人的扶助,因此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有生活来源就剥夺其应得到的扶养。要把赔偿扶养生活费理解为丧失扶养的填补。

上述仅仅是针对两种观点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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