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不是人
在很多准父母的眼中,从获知怀孕信息的那一刻,已经自然地将尚在腹中的胎儿视为家庭的一员,甚至已经为孩子取好了名字。在她们看来,胎儿已经是和我们一样的人了。孩子是社会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父母们的这种心情完全还是可以理解,但这恐怕只是美好的愿望罢了。
从医学角度看,胎儿的发育过程漫长,胎儿可以理解为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是胎儿。
我们所说的“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不仅仅是指人作为生物个体的存在,是有血有肉的大活人,更多强调的是一个人存在的社会会属性。在法律上,人作为自然人、公民的概念而存在。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出生后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义务的人。
因此,不能将胎儿称之为人,准确而言,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生命开始于出生。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原始孕育阶段,在出生之前其仅是母体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完整的个体而独立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通过母体的一定生产行为如分娩或流产,才可以脱离母体,成为法律或社会意义上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言之,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胎儿民事上的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讨论“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并非矫情,而是有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因为“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个结论决定着胎儿是否享有的权利,即便是之后讲到的财产继承权,也只是法律为其“预留”的份额,只有在胎儿出生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能恩真正享有。正是基于这个结论,从刑法上看,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因为故意杀人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所以,非法致妇女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按照对孕妇的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