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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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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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民事上诉状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0人看过

婚姻家庭案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8X年10月生,汉族,住信州区XXX,身份证号码3623011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女,198X年X月生,汉族,住上饶XXXX,身份证号码3623XXX。

上诉人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X】信民一初字第XXX2号判决,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1、依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1X】信民一初字第XX2号判决第二项,每月增加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2、依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1X】信民一初字第XXX2号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补偿款;

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标准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一、上诉人在外地打工期间,因为见义勇为落下严重的身体疾病,当地政府也因此支付了上诉人十多万元的补偿款,上诉人就是用这些补偿款在老家建造了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补偿款因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被补偿者个人所有,所以在本案中,以属于上诉人个人所有的补偿款建造的房屋也应属于上诉人个人所有。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结婚后,就没有履行什么家庭责任,这么多年被上诉人几乎没有支付抚养费(仅仅是支付了子女出生一年内的抚养费)。双方在老家建房子的钱均是用上诉人补偿款及上诉人父母的积蓄建造的。

为此,上诉人不同意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款给被上诉人。

二、根据客观情况,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每月增加女儿抚养费300元,即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理由如下:

1、上诉人的身体状况已经很差,不能干重活,也不能连续三天以上的做事,收入很一般,如果没有父母帮衬的话,上诉人是无法支撑家庭及女儿生活开支的;

2、被上诉人这么多年仅仅是支付了一年的女儿抚养费,对家庭极不负责,在整个婚姻生活中,也是有过错的。

3、被上诉人在外工作收入可观,在客观上是能够支付的。

4、根据现我省的生活消费,抚养一个子女每年必然在15,000元以上的。一审法院的判决的300元,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办法解决的(即便加上上诉人支付的部分,还是很难维持女儿正常的生活水准的)。

所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结合客观情况,酌情要求被上诉人每月增加女儿的抚养费3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法合理合情,恳请二审依法支持。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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