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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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438人看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女,199X年0X月10日生,汉族,住信州区胜利路搬运新村1X栋XXX楼,身份证号:362324199XXXX。

被告:万X,男,198X年7月XX日生,住信州区解放路X5号,身份证号:360203198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所在地:上饶市金扬帆大厦,电话:8300355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  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X年X月1日XX时30分许,被告万宏驾驶赣X07X11号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大道与明XX交叉口时,碰撞由南往北横过凤凰大道的由XXX驾驶的电动车,致使XXX及原告陈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过上饶市公安局交警一支队第XX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万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江西凤凰医院治疗。

经查,第一被告为赣X0X011轿车车主,第二被告为该车承保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特向贵院呈此诉状,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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