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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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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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热点问题分析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496人看过

  第83期

  民间借款诉讼纠纷现状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表现为借条和欠条的形式。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民间借贷案件中怎么确定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这个二年的时效是可以中断的。现谭小虹律师就为您解读,在遭遇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该重点需要了解起诉时间点:

  1、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3、在诉讼时效二年内,中断时效的,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主要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同意履行、达成协议等;

  4、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可以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律师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析,对民间借货的法院管辖做上进一步的简要概括及解读。

  首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第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问题上,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谭小虹律师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整理和专业的解答。

  1、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这里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

  2、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是否有效?

  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即如果四倍的月息是2%,债权人以3%利率计算利息进行起诉,法院一般只支持月息2%的利息。

  3、未约定利息,是否能要求利息?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借贷,协议中未明确利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过利息,那么视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内主张的利息不受支持,但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4、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张?

  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

  时下人们的聊天工具多样化:QQ、微信、微博、MSN等等。如果,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那么这些聊天工具所产生的信息可以作为借贷纠纷时的证据不?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不过,律师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个注意点:

  第一、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一起证明案件事实。

  第三、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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