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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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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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房屋买卖与租赁:安居才能乐业

发布者:蔡明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44人看过

社会热点:一房多卖怎么办?

典型案例:刘家在县城里买了一个门市。这个门市比较大,由几十个人合买。刘家只买了其中一间,但是卖方的人同时把其中的一间卖给了几个人。大家都只签了售房合同,没有办房产证,现在卖房的人跑了。现在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房多卖,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开发商携款潜逃,还可能涉嫌刑事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7、社会热点:如何计算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小徐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6月之前,但他实际的收房日期是在2010年7月。开发商对其延期的行为没有作任何解释,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房,属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如果合同有约定首先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的解释》第17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8、社会热点: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典型案例:毛先生欲购买曾先生的一套三居房,双方很快达成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毛先生一家人很高兴搬了进去。可是,没想到到了下雨天,房子居然漏水。原来,曾先生在卖之前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毛先生要求将房子进行维修。可是曾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将房卖了出去,自己和该房没有关系了,房子的问题应该去找开发商。但开发商说他们和毛先生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毛先生不应该找他们。那么,毛先生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曾先生在卖房前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给毛造成了损害,应该赔偿。当然,如果该房还在保修期内,根据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赔偿。

社会热点:房屋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如何分配?

典型案例:小舟的父亲的单位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在进行房改时,父亲自愿将房子过户到小舟名下,已经有3年了。但房子一直由父亲和继母住,现在小舟想搬回来住,但其父亲不肯,说小舟回来和他争房子住。那么小舟有没有住该房权利?现在开发商要拆迁该房,该房的归属为谁?

法律分析:《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因此该房过户给小舟后其所有权已经属于小舟,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4项权能。因此,小舟有权住该房。而拆迁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在本案中即给小舟。

10、社会热点: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房屋后能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吗?

典型案例:2005年9月,李某转业回城工作,承租钱某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居住,并与其签订了书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租赁有效期为5年,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水电费另付。2007年8月,钱某告诉李某,打算以1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他人。一星期后,钱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陈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子,李某不同意,陈某便带人强行将李某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家具部分损坏。请问:钱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搬出房子吗?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因此,陈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以及强行扔出李某的家具、衣物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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