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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作者:冉兵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53次举报


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作者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法律监督及规制缺位证据审查机制存在漏洞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力度不够且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各司法机与各政府部门要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规制并完善虚假诉讼赔偿的立法笔者认为只有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准确分析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才能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现分别论述如下

    虚假诉讼的概念

   严格来说虚假诉讼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只是近些年来理论和实践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概括称呼,2015111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虚假诉讼才成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目前由于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未达成共识众说纷坛

    20151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为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该条称的虚假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0166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16]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该条对虚假诉讼采用要素式结构表述未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更具开放性特征

    201738日浙检发民字〔2017〕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大同小异但具有以下几点共性

   1、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场合分析虽然虚假诉讼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行的有关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按不同的性质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而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的行为极少都倾向于将虚假诉讼界定在民事诉讼中

    2、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目的分析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多数时候是财产利益极少数的时候也有可能是非财产利益

    3、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分析虚假诉讼必须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事实上整个诉讼行为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必然要侵犯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其他客体

   5、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上均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据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征 。

   () 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且具有利益共同性

    从虚假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

    () 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1、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结果

    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的活动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

    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在要求对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标的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如另有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或者在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将自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或者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拆迁政策当事人通过离婚房屋确权等虚假诉讼实现分户增加共有人达到多得拆迁利益之目的

   ()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

   在虚假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诉前合谋串通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焦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议焦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

    又由于我国独创的民事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最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虚假诉讼的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能有效识别原被告之间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财产转移将会对真实债权人造成损害同时后续案件进入法院后由于涉案财产经过转移案件可能出现若干次执行仍不到位的情形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通过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虚假诉讼有下列几种危害

   (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抽逃转移或保护自己的财产必然会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存在虚假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财产的人员通过诉讼保护自身财产这一诉讼过程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案件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在大量应执行案件未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还必须拿出大量精力对这些案件进行冻结扣划付款扰乱整个审判执行秩序

   ( 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案件中被告不是积极协调如何归还借款而是想方设法摆脱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虚假诉讼保全自身财产法院成为了其利用的工具矛盾也很有可能因此转移到法院上来该情形下不但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在某单位上班因欠款被申请人冻结了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遂停职出走工作人员一直对该账户进行续封后被执行人重新上班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对时发现其收入已被其他案件在单位财务上查封申请人称后案系虚假诉讼法院耗费大量精力接待处置该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却又无能为力因此导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双方都向法院要说法

    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在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严重缺失同时又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因此虚假诉讼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意思自治原则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严格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被告是对抗的双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2、证据制度有明显漏洞民事诉讼法 63 条规定了 8 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该条仅仅规定了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外在形态只是一种载体或形式至于这种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的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实民事行为真实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属性不是载体本身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因此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

    3.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适度放纵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者获取非法利益的野心由于一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习惯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又由于虚假诉讼者获得的不法利益与付出的成本相比有着天壤之悬殊如果虚假诉讼没有得逞通常情况下法院只对虚假诉讼者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司法拘留通常不会把虚假诉讼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能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将虚假诉讼入刑束之高阁如果虚假诉讼者得逞轻者实现其个人的非法利益之需求重者会造成第三人重大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甚至会造成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诸如前述原因给虚假诉讼者有侥幸逃脱法律追究的一种心理期待

   4、法律监督及规制缺位

    首先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案件的情形有限而且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机制滞后性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其次法律对在虚假诉讼中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赔偿之诉以及如何提起赔偿之诉的程序缺乏规定

    再次虽然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人所共知但是虚假诉讼者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有人将这种现象归结到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这实际上与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并无大的联系因为进行虚假诉讼的人必然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或是以这类人为幕后指使的人一个不懂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是不具备虚假诉讼的条件的这些敢于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人通常是高智商的法律专业人士而并非是不惧怕法律的无知者虚假诉讼的进行也是这些人对非法利益与法律风险进行衡量后的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监督及规制力度不够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

    5、 审判机制有缺陷加上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较低

    首先在现阶段的民事诉讼中秉持的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争议的事实的真实性对当事人基于自认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一般予以确认

    其次民事案件审判管理考核机制不科学目前我国法院多将调解率结案数量错案率上诉率作为考核法官的主要指标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降低上诉上访率和错案率偏好调解甚至祈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忽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审查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率

     再次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司法权的实质就是法官的审判权简言之虚假诉讼的得逞必须要越过法官这一关因而法官职业素养的高低与虚假诉讼的多少直接关联法官职业素养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及对策

    () 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

    首先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法院应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其次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与此同时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同样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

  再次对于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或制造虚假诉讼的不仅适用刑法还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等与其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双重制裁唯有如此才能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权力滥用的行为同时更好地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完善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

    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遭受利益损失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损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的利益损失因果关系十分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立法上完全可行应当将虚假诉讼这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

    ()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但事实上虚假诉讼证据不具有客观性那为什么会出现不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总是能躲过法官的审查而被采信呢?其中的原因无非是法官放弃了对证据内容本质属性的审查而任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这表明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基本原则但该规则存在漏洞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但涉及双方串通伪造的证据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例外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从立法角度赋予法官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是完全必要的

     ()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

     首先完善立法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事前监督的视野

     其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8 条第()项规定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案件监督过程中要确实肩负起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相关规定赋予的调查权

    再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33条第()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提出抗诉该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案件监督中要敢于抗诉和及时抗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损害是否发生损害程度的大小涉嫌诈骗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建立各司法部门与各政府部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联动机制

    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就防范打击该类案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审理的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并立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立即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侦查法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案件后立即将该案中止审理待有关事实查清楚后在恢复审理公安机关经初查后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立即通知检察机关由于该类案件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民事案件并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而后公安机关继续固定证据待补充侦查完毕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依法从快起诉法院则要从快从重判决以维护司法权威

    综观上述本文深层次论述了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深刻揭示出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及形成原因并提出防范虚假诉讼的措施及对策笔者认为只有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找准虚假诉讼的危害及形成原因才能积极采取应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措施才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才能规范当事人的诉讼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6)。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浙检发民字〔2017〕5)。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8]362)。

6、《浅析虚假诉讼的表现及其规制》(作者周耀明 高勇来源天下论文网)。

7、《简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对策》(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8、《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作者张明楷原载于法学》2017年第1来源法律出版社

9、《虚假诉讼 》(来源百度百科)

10、《浅析虚假诉讼及其防范作者刘开文候陶 

11、《浅谈虚假诉讼的危害及防范从一起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谈起作者王瓜店法庭 张卫华

12、《防范虚假诉讼 守护司法诚信来源:(法治头条·关注诚信建设④)

1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9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个人简介:冉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本科学历,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投资项目分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