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基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依法互设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都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其负载的行政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相对方的合作,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并不以相对方的合作作为成立要件。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 行政相对方不愿意订立行政合同,那么行政合同一般不能成立。(2)行政指导一般间接产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 行政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 义务的协议。(3) 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相对方不服从行 政指导,不受行政制裁。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有违反,应负违约责任。(4) 行政合同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订立,而行政指导系由 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5) 行政合同主要表现为协议等,具有契约的基本特征,而行政指导主 要通过指导、劝告等方式进行,表现形式上具多元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