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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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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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代理词二

作者:冉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8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万州区***乡**村四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区人民政府等人行政撤销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本律师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根据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一被告**乡人民政府于20141225日向蒲**签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和第二被告重庆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424日作出的**府复[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

首先,第一被告提交的2012310日重庆市**区**乡人民政府与蒲**签订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权益补偿协议书(一)不能证明宅基地181平方米,附属用地1258平方米的使用权属蒲**。因该协议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除此之外,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20141225日向蒲**签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14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蒲**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其次,加盖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万州区***乡2011年农村土地复垦项目情况复核表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因**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复核。再则,该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其三、***区****乡人民政府于20141127日作出的**府发[2014]63号文件、蒲**东和黄**娟调查的6份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府发[2014]63号文件不能证明调查人员蒲**东、黄**娟具有土地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才能从事执法活动。该条二款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据此法条规定,本案蒲**东、黄**娟是否具有土地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要提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土地行政执法资格证,才能证明其具有土地行政执法调查权,否则,就足以认定蒲**东、黄**娟不具有土地行政执法的资格,其调查的6份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其四、第三人蒲**提供的成**孝的自留地说明、向*忠、浦**岳、蒲**辉、浦**满、蒲**飞、肖***生、浦**刚、李**明、浦**富、向**清、李**育、李**祥、向伦**、蒲**金的书面证实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因第三人蒲**福不具有调查权,成**孝出具的自留地说明的来源不合法,是否是成**孝亲笔签名无法核实,且与向**忠等14人的书面证词相矛盾,故该说明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因第三人不具有调查权,向**忠等14人的书面证实来源不合法,14份证实的内容完全一致,明显看出是恶意串通之后作出的虚假证实,是否是证实人的亲笔签名或捺印无从核实,再则,向***忠等14人的书面证实与成**孝的自留地说明相矛盾,据此,足以认定向**忠等14人的书面证实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二、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第一被告没有按照《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原告方到争议土地实地调查现场,明显具有违法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该条明确规定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乡人民政府于20141225日向蒲**签发的**府发[2014]64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主体违法,内容违法,且缺乏充分、合法的证据佐证。第二被告在行政复议阶段,没有依法审查第一被告作出的**府发[2014]64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主体是否合法,因此导致第二被告作出的万**府复[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在此,本律师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恳请采纳!

                                          代理律师:冉兵

                                           201569

个人简介:冉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本科学历,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投资项目分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