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毅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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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发布者:欧毅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6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原告许某、被告刘某于2006年3月27日在xx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刘现年3岁。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常年不回家。后来,经过原告的仔细盘查发现被告由于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所以不愿回家,为此,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争执吵闹,久而久之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前,原、被告是因上网而相识,仅一个月的时间就喜结良缘,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很薄弱的。然而,在结婚后,被告长期以来不关心原告以及其家庭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做为一个丈夫应该尽到的责任,长此以往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而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原告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小刘理应归原告抚养

其理由是:原告作为一个女人,照顾小孩的生活起居更加细心,工作稳定能保障小孩的正常生活条件,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所以原告的条件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原告理所当然的享有对该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欧毅哲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XX月XX日

(法院判决结果: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小刘归原告抚养。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许某、被告刘某于2006年3月27日在xx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刘现年3岁。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常年不回家。后来,经过原告的仔细盘查发现被告由于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所以不愿回家,为此,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争执吵闹,久而久之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前,原、被告是因上网而相识,仅一个月的时间就喜结良缘,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很薄弱的。然而,在结婚后,被告长期以来不关心原告以及其家庭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做为一个丈夫应该尽到的责任,长此以往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而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原告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小刘理应归原告抚养

其理由是:原告作为一个女人,照顾小孩的生活起居更加细心,工作稳定能保障小孩的正常生活条件,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所以原告的条件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原告理所当然的享有对该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欧毅哲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XX月XX日

(法院判决结果: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小刘归原告抚养。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欧毅哲律师,男,41岁,法律本科毕业,于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申请律师执业,执业12年,现执业于江西锦添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萍乡
  • 执业单位:江西锦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江西锦添律师事务所
1360120********2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