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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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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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樊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X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至起诉时利息为21120元);2、判令被告何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3日,被告樊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将50000元交与被告,被告樊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何X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樊X、何X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18年6月13日借条、借款担保协议、收到条原件各一份。

被告樊X、何X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其举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8年6月13日,被告樊X由被告何X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X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借款人自愿承担每天5%的违约金、滞纳金及违约产生的交通、诉讼、利息等所有一切费用,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将借款归还原告。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樊X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何X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樊X由被告何X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原告王X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据被告樊X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樊X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何X作为被告樊X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应对被告樊X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与被告樊X约定的违约金等费用过高,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樊X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何X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何X对被告樊X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樊X追偿


刘玉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7年,现任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共受理民、刑案件700余件,具有较高的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