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包健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观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包健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710人看过
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纠纷,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即负有腾退所购房屋的义务,出卖人即负有返还购房款的义务。但是,买受人履行腾退所购房屋的义务需与出卖人履行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同时进行,因为如果出卖人不履行返还购房款义务的,就难以确定买受人应当履行腾房义务的到期日,继而难以认定买受人已对涉案房屋构成无权占有。故在购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未履行返还购房款义务的,买受人可以以不返还房屋作为抗辩,合法占有房屋。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