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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发布者:包健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中国证监会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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